歡迎您使用「夠麻吉食材採購服務」!
本服務係由『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所經營及提供服務,並依據本使用者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提供「夠麻吉食材採購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為保障您的權益,當您代表”貴公司/商號”之授權,完成本服務帳號設定或於使用其所提供之任何服務後,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本開通使用權限說明或該等修改或變更後之內容; 您於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時,視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若不同意上述的內容修訂或更新方式,或不接受本條款其他任一約定,請您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您於完成本服務之註冊、登入及開通流程而成為『夠麻吉食材採購店家』時,透過「LINE@」本服務官方帳號、「夠麻吉食材採購系統」(112/9/18新系統上線)或聯繫本公司服務窗口協助代訂等方式下單採購食材,您除須遵守本條款所有規定外,並應遵守本公司對於本服務及其他相關規定。為確保您的權益,建議您經常確認本條款、使用說明,並留意本公司會以任何形式以您有機會獲知之方式通知之最新公告內容。

一、使用者義務

(1) 在使用本服務過程中,您必須提供本服務之註冊與開通作業或因採購所需之您的手機號碼及其他個人資料及資訊,您應擔保所提供資訊,皆真實、正確、現有且完整。您所提供之資訊若有變動,應立即向本公司服務窗口主動更新,如您所提供之資料及個人資訊,若非真實 、正確、未更新或不完整,應由您自行承擔相關損失,及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或損失。
(2) 您透過「LINE@」本服務官方帳號、「夠麻吉食材採購系統」或聯繫本公司服務窗口協助代訂等方式採購食材時,您須指派特定專人進行本服務採購及收貨、清點。
(3) 本公司於您完成採購後,將提供「確認訂單紀錄」,您可針對食材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作立即確認,本公司將於採購完成後之約定時間,按您指定收貨方式(安排人員簽收或不簽收放置)送達指定地點。您亦可提供鑰匙讓送貨人員送至店門內放置,惟本公司不負擔任何物品之保管責任。您提供之放置地點應具能妥善保存食材之場所(含溫度、避免日曬雨淋、遭竊、衛生安全等);送達食材後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本公司恕不負責。
(4) 請您必須於送達當日確實清點採購食材之數量、貨況,如有異狀應於送達後3小時內提供相關證明、通知本公司服務窗口,配合後續取消或換貨流程,如逾時本公司恕不受理處理。

二、交易行為

(1) 本服務之送貨範圍持續擴展,部分地區目前尚在評估中,您同時須提供「客戶資料及授信額度申請表」作為結帳日(原則:月結10天)、支付方式及是否受理之評估,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採購及出貨。
(2) 您使用本服務進行交易時,應依據所提供之確認採購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您所有訂單應視為您已確定選定食材及數量。
(3) 您同意使用本服務採購後,關於交易成立與否或是否有缺貨將另行告知。若遇有部分食材其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規格、內容說明、圖片)有誤時,本公司仍得於您下單後拒絕該筆訂單。
(4) 您建立的所有訂單將受到庫存情形的限制,如遇颱風、天災、疫情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食材有缺貨、損壞或變質的情形,或基於任何其他原因而無法取得時,本公司保留隨時取消、修正或拒絕您的部分或所有訂單的權利,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或賠償,將透過您建立訂單時提供的聯繫資訊告知。
(5) 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限制或取消每人、每帳戶或每個訂單、數量,這些限制適用於透過相同帳號、或相同公司或商號帳單與/或相同地址建立的訂單。
(6) 您若於使用本服務採購食材後倘任意退換貨、取消訂單、頻繁客訴爭議或有任何本公司認為不適當而造成本服務作業上困擾或損害之行為,本公司將可視情況採取拒絕交易、暫停取消配送付款方式,或永久取消『夠麻吉食材採購店家』資格。
(7) 食材(含截切)等「秤重產品」實際價格視重量而定,本公司將盡量提供您預計購買之重量做參考,並按結帳當時的費率提供價格估計數,實際重量及相對價格於到貨後可能會有些微差距,您同意須按實際價格支付。
(8) 所有能提供項目將依據「夠麻吉食材採購系統」所顯示價格,除該項目有特別備註外,不得指定品牌、廠牌、產區、來源、品種等,本公司僅能提供您所需品項,如:冷凍玉米粒、高麗菜將提供「相同名稱」之食材,您同意收貨後不得以非指定項目要求退貨。
(9)訂單付款、價格均以「新台幣」計價及付款,並內含食材費及含稅。本公司食材價格依市場行情隨時調整變更,任何促銷折扣或優惠得隨時取消,恕不另行通知。

三、收款與催款流程

(1) 本公司送達食材後,於每個月初將以mail方式提供【對帳單】及簡訊至您指定電子信箱、門號,您同意於本公司約定給付貨款時間內(以匯款方式或現結)完成付款,如逾期未付,本公司將關閉您本服務帳號使用權限。
(2) 如您於本公司有逾期未支付貨款、或因違約衍生其他賠償款項,您亦與本公司所屬之『Gomaji集團』另有合作兌換券銷售(包含『夠麻吉股份有限公司』、『一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您同意『Gomaji集團』可對其應付款暫停撥款,直至逾期貨款清償為止(若後續仍未清償貨款,本公司將依民法第334條之規定對您應收款行使抵銷權直接扣除,以清償貨款)。
(3) 本公司針對逾期未支付貨款設有一定期間之催款流程及預防措施,相關通知將送達至您於經濟部設立之登記地址(獨資商號負責人亦與該商號之債務負同一清償責任),如逾期未清償定將逕送訴訟程序,並另得依據民法第203條規定,請求自催告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計年利率5%法定利息及相關衍生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用、郵遞、存證信函、強制執行費等)。

四、契約效力、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1) 本條款一經帳號開通使用,即構成您與本公司間雙方有效之契約,包含本開通使用權限說明及本條款中,如有一部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2)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或因本條款而生之法律程序,以及與本條款有關或您與本公司間因交易行為而產生之爭議或糾紛,均應以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為準據法予以處理,雙方合意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公司的任何公告、條款如有未盡完善之處,雙方均應依誠實信用、平等互惠原則,共商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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